某县2026年大豆玉米复合种植项目,一家机构报价被认定为“异常低价”,成本分析报告不能充分证明其合理性,审查未通过,作无效报价处理。贵州湄潭县某项目,评委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要求投标人在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全的一律否决。
异常低价审查不是走过场——解释不对,报价再低也等于零。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四种情形触发:
1、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2、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
3、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
4、评委认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
采购人可将前3项数值标准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5%。
第一,你的具体成本构成。 评委不关心“我们公司有成本优势”这种空话。他们要看到逐项数据:原材料多少钱一吨、用了多少吨;人工按什么工时单价、几个人、多少天;制造费用怎么分摊的。财库〔2026〕2号明确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二,你凭什么比别人便宜。 如果你是上游生产商,附原厂证明;如果你签了长期采购协议锁定低价,附协议关键页;如果你有专利技术降低了某道工序成本,附专利证书。评委要看的是“为什么你能做到而别人做不到”的证据。
第三,你过往的成功履约记录。 评委担心的是低价会不会导致偷工减料。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和验收单,证明你曾以类似低价圆满完成过项目——这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河北某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明确列举了需准备的证明材料类型,包括历史业绩证明。
说大话不给证据。 “本公司实力雄厚、渠道优势明显”——没有附件支撑的话等于没说。
只讲定性不讲定量。 “我们人工成本控制得好”——评委要看的是你具体按多少工时单价算的,单价依据是什么,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是什么。
证据链断裂。 说原材料有采购优势,却拿不出采购合同或发票;说某工艺有技术创新,却没有任何专利或技术说明佐证。
搬出“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词。 主动说“我们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是走偏了,评委关心的不是“是否低于成本”,而是“报价是否合理、能否保证履约质量”——这是有根本区别的判断标准,不要混淆。
第一,提前备好成本测算底稿。 按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三大类逐项拆解,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发票、合同截图、供应商报价单等)。江口县案例中,投标人就是因为“成本分析报告不能充分证明合理性”被否决的。
第二,将成本合理性说明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财库〔2026〕2号规定,属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情形的,供应商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预解释”,不等评委问,先自证清白。
第三,熟悉同类项目市场价格。 评委在判断时会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行业人工费用标准等。你的成本测算不能脱离这些基准太远。
异常低价审查不是让你证明“我没有低于成本”,而是让你证明“我虽然报得低,但能保质保量干完”。评委手中的计时器从不等人,而真相往往藏在每一张发票、每一份采购合同、每一份验收报告里。给证据,给逻辑,才能给评委一个给你打高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