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既含货物也含服务,其属性没有统一强制规定。
不同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食材类项目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存有不同意见。
一、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不同观点
1、观点一
从根本上讲,食材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其实就是在购买各类货物。无论是肉类、蛋类、蔬菜、米面粮油,还是各种调味品和干货,它们本质上都属于货物的范畴。
因此,食材类项目自然应当被划入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采购范畴。
2、观点二
尽管食材类项目的采购确实涉及了货物的购买,但整个采购过程中,从食材的收购、质量检验、运输、保鲜到最终的供货,每一个环节都与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相连。此外,食材的交付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规律,分批、分次、分类进行配送。这一过程中,对供应商服务能力的考验更为显著。
因此,将食材类项目归类为配送服务类采购更为合理。
三、分析探讨
1、政策依据与分类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与食材相关的品目同时存在于货物类和服务类中:
(1)品目名称:农林牧渔业产品
①品目编码
A07030000
②所属类别
货物类
(2)品目名称: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①品目编码
A07060000
②所属类别
货物类
(3)品目名称: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①品目编码
C23130200
②所属类别
服务类
(4)品目名称: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①品目编码
C23140200
②所属类别
服务类
(5)从目录上看:
食材采购既可以归为货物,也可以归为服务,并未强制限定。
2、判定原则:以“有利于项目实施”为准
(1)当无法明确属性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
“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这一条款赋予了采购人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具体选择应基于采购重点:
①若更看重食材种类、品质稳定性、品牌来源
建议按货物类采购;
②若更看重持续供应能力、配送时效、分拣保鲜等服务能力
建议按服务类采购。
(3)例如:
①采购大米、食用油等标准化程度高的品类,
可视为货物;
②采购每日新鲜蔬菜、要求定时定量配送的,
则服务属性更强。
3、常见误区澄清
(1) “只要有配送就是服务!”
不准确!所有货物运输都涉及物流,不能仅因有配送就归为服务。
(2)“财政部门禁止按服务采购食材!”
不合理!现行法规未禁止,反而允许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3)“必须拆分为‘食材采购’+‘配送服务’两个包”!
实务中极少这样做!通常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打包采购,便于管理。
四、现实操作趋势:多数倾向“服务类”
1、尽管存在争议,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单位将此类项目命名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并在采购系统中选用服务类品目(如C23130200)进行申报。
2、典型案例包括:
(1)沈阳市沈北新区:项目名称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一年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2)溧阳市教育局:项目名为“2026年度溧阳市教育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预算80万元。
(3)隆回县:采购意向明确列出品目为“C23130200 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这反映出采购方普遍更关注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而非单一货物交易。
五、总结归纳
1、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的属性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是一个基于采购目标的决策问题。
采购人可根据是否高度依赖供应商的持续供货与配送能力,快速判断:
是否高度依赖供应商的持续供货与配送能力?
(1)是→ 建议归为【服务类】(如C23130200)
(2)否→ 可考虑归为【货物类】(如A07060000)
2、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既含货物也含服务,其属性没有统一强制规定。
最终应根据采购人更重视“食材本身质量”还是“供应配送能力”,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自。
3、虽无统一答案,但实践中更多项目按“服务类”执行。
尤其适用于高频次、多品类、强时效性的食堂食材供应场景。